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薛丹)近日,資興法院東江法庭調解了一起因自建房引發(fā)持續(xù)了近20年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均依調解協(xié)議已全部履行到位。
原告趙奶奶(化名)與被告錢爹爹(化名)是親戚關系, 2003年,錢爹爹獲得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塊集體建設用地上的自建房資格,但因缺少資金,遂與城鎮(zhèn)居民趙奶奶商定,雙方共同建房。房屋建成后,經雙方結算,趙奶奶出資9萬余元,獲得一樓門面一間和三樓住房,并已進行裝修、入住使用。2004年,錢爹爹反悔,以無建房資格為由要求趙奶奶退還房屋、撤銷相關證照,并訴至法院。經法院一審、二審,錢爹爹的主張未獲得支持。雙方因此產生很深的隔閡、糾紛不斷。
2021年,趙奶奶得知房屋產權已登記在錢爹爹名下,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相關不動產登記權屬證照,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屬于原告。
受理民事案件后,東江法庭承辦法官經過大量閱卷和前期調查,找出了雙方矛盾癥結所在,向雙方耐心細致講解法律規(guī)定、抽絲剝繭排遣矛盾心結、不厭其煩多次走訪實地,最終原、被告達成調解,趙奶奶放棄主張房屋所有權,同意房屋產權登記在錢爹爹名下,錢爹爹一次性支付趙奶奶20余萬作為補償,雙方矛盾就此化解。調解后,承辦法官再次走訪雙方當事人時獲悉,錢爹爹已兌現支付完畢,趙奶奶也已騰退,并對法官專業(yè)、細致、負責表示由衷的感謝。
法官提示:隨著我國城鎮(zhèn)化推進,一些城市的近郊地區(qū)劃入城區(qū),土地性質也存在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國有建設用地等多種情況并存的現象,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只能由集體經濟組織行使,權利流轉也只能在規(guī)定范圍內進行,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不能取得上述權利,所以在涉及該類土地相關交易中,當事人應先向相關職能部門了解法律政策的具體規(guī)定,避免在投資后無法取得相關權益、造成損失。
一審:李林俊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劉建軍
來源:湖南法治報